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944号
申请人: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睿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睿置地有限公司名下500617元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睿置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061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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