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社、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794号 原告:**社,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6日,住陕西省眉县。 被告:***,男,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段22号**国际广场8层0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230267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与被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社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