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794号
原告:**社,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6日,住陕西省眉县。
被告:***,男,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段22号**国际广场8层0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230267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与被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社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