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2民初7742号之一 原告: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宏村路1228号文鼎商务中心A座办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1LY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2号金谷产业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6133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锦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