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982号
申请人:无锡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无锡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陕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无锡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