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4315号
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331万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9297.5元、执行费357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375090.5元,支付执行费账户35793元,本院(2022)陕0881执恢753号案件提取2323452.5,剩余1015845元由本院(2022)陕0881执4492号案件提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