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24民初2820号
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B座26层2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风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嫚。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华亭市工业园区南一路15号。
负责人:李明利,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
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嫚、被告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运营服务费4239840.64元,支付原告替被告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8640.66元,共计4268481.30元(大写:肆佰贰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叁角整)及由此产生的利息108500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息暂共计437698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1日与被告签订《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合同金额为804万元;2021年8月10日与被告签订《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金额67万元;2021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44.67万元;三次合同额共计915.67万元,2022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退出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厂的运维并完成移交。根据合同17.2条支付时间约定,运营服务费甲方按照季度进行支付,原告应在每季度3日前向被告提交上季度服务账单,经被告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营服务费,按照合同条款,被告应于2022年1月10日支付全部运营服务费。综上所述,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运营华亭园区污水处理厂3年5个月期间未出现过水质超标、环境污染事故、各级政府的通报处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运营服务费,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运营服务费4239840.64元,欠付原告替被告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8640.66元,共计4268481.30元。原告在运营服务期及运营服务期结束后数次催款未果,嫌疑犯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辩称,欠原告服务费属实。2022年9月27日,园区管委会于已向原告支付了350000元,现剩余3889840.64元服务费未支付。原告替园区管委会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8640.66元的事实属实。对违约金产生的利息108500元不予认可。
原告**科技为主张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合同一份,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两份。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运行服务费申请报告4份。2.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结清运营服务费报告7份。3.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维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请2份。4.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维费用变更的报告5份。5.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费用的函1份。6.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合同续签及运营服务费用的函2份。7.授权决定书。8.关于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费申请报告2份。9.付款人为甘肃华亭**水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待报解预算收入(财库联网集中户)的电子回执单4份。10.发票55份。11.付款人为华亭市财政局,收款人为甘肃华亭**水务有限公司的回执单11份。12.付款人为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收款人为甘肃华亭**水务有限公司的回执单7份。13.记账凭证1份。14.律师函1份。以上证明原、被告书面合同约定关于工业园区管委会污水处理厂的委托服务合同,并相互约定了权利义务,被告支付服务费的相关凭证;原告代被告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8640.66元的事实及催款事实。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合同金额为804万元;2021年8月10日与被告签订《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合同金额67万元;2021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甘肃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临时委托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44.67万元;三次合同额共计915.67万元,2022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退出华亭工业园区污水厂的运维并完成移交。但被告仍欠付原告运营服务费4239840.64元,原告替被告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8640.66元,共计4268481.30元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园区管委会于2022年9月27日已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与被告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合同经双方确认盖章,其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厂营运服务义务,被告园区管委会未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服务费3889840.6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科技要求被告园区管委会支付逾期产生的利息的诉请,由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第21条1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其行为即构成违约,但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生的除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参照逾期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其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依据上述条款,原告请求支付违约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该违约利息应以对账单中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暂算至2022年9月20日,应为250天,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99910.29元(3889840.64元×3.75%÷365天×250天=99910.29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华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服务费、运营服务费3889840.64元,代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8640.66元,逾期付款利息99910.29元,合计4018391.59元。
驳回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16元,由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望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