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515号
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
被告: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念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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