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桑植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湘08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远兵的纠纷一案,桑植县人民法院于做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吉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7-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7-7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肖翰联系电话:13762******
本院地址:
邮编: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桑植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湘0822执734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远兵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