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康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第9栋3530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理费9364.67元,资金占用利息120.82元(以9364.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23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75.3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2年10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8日止为3979.5元;以25680.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3年11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止为148.31元;以9364.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3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止为147.49元),执行费380.5元,共计14141.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41.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