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康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娄底市创意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民终1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底市创意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康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康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创意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