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3民初498号
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林祥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五路公安局老院武警中队。
法定代表人:田振见,该公司经理。
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公司)与被告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琪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祥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意琪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勘察费3.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68万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zjl2015-025),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无棣县“金盾府邸”小区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双方对工程勘察范围、期限、勘察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若被告逾期支付勘察费,每超一日,应支付未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任务并提交勘察报告。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勘察费6.2万元,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仅在2015年11月16日支付3万元。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付剩余3.2万元勘察费至今。
被告意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中建联公司和意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建联公司为意琪公司开发的无棣县“金盾府邸”小区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4约定为: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一日,应支付未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约定为:1.勘察费单价为50元每米,最终结算以报告进尺数量为标准;2.付款方式,提交报告经审查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工程勘察范围、期限、勘察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建联公司、意琪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中建联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在2015年4月28日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第3页标注完成工程量勘察进尺长度是1241.23米,根据合同约定,勘察费为50元/米×1241.23米=6.2050万元,意琪公司在2015年11月16日支付3万元,余款3.205万元未付,形成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意琪公司在2020年4月29日已将勘察费32000元付清,中建联公司请求意琪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6日部分付款后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856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岩土勘察报告,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勘察审查预登录回执,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建联公司和意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建联公司提交的岩土勘察报告和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勘察审查预登录回执能够证实中建联公司依约完成了工作成果,意琪公司亦应按照中建联公司的勘察进尺长度和合同单价支付勘察费,意琪公司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中建联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追究意琪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虽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但中建联公司庭审中自愿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该请求系中建联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意琪公司已将勘察费本金全部结清,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20年4月29日共产生违约金8543元,意琪公司应予支付。中建联公司在法庭电话核实付款情况时,未对法庭做真实陈述,中建联公司应当负担已付款32000元的诉讼费用。意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中建联公司陈述并结合相关证据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5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6元,被告无棣意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