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区菁华医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940号 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夏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菁华医院,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科路7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大庆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区菁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同意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故原告所诉的主体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