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公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3368号
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薛彦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公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李曜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公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35元,减半收取计411.18元,由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大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伊斯马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