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91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住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8)黑0691执590号案件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大庆国用(2016)第0700393**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两次拍卖后,双方认为降价幅度过低要求法院重新组织拍卖,故又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但均无人买受,故流拍,并且申请人不申请对案涉土地及房屋以物抵债,现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华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