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0859号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东路1号电梯厂办公楼三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710100102H。
法定代表人:刘吉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普,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乐,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B座26层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807626096。
法定代表人:王风武,董事长。
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蔚蓝节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案后,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阿吉利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