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1681号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环宇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571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98214114T。 诉讼代表人: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1212813Q。 主要负责人:***。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邬焱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