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云和县元和街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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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5民初272号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5710L,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新)人民南路66号202-2室。




法定代表人:武旭春,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和县元和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5355373930H,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克标。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元和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0421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和县元和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云和县霞晓桥便民中心工程(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主体建筑、安装、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进度款70%进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价款经审计审核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一个月内付清工程合同余款,合同另约定工期、价款等其他条款。2016年5月8日案涉工程开工,并于2017年5月8竣工验收。2019年7月5日,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并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后,出具了案涉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浙大建云审基[2019]46号),审定本工程造价为604213元。此后,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5日前付清上述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和县元和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0421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4元,减半收取5237元,由被告云和县元和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杨飞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蓝丽芳

书记员续世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


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