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北城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肖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辉、王世钊,系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霖,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东野,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5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判决书内容配合申请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567号民事判决书。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文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文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