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426号
原告: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75799988B。
法定代表人:肖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邹城市***连青路**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3004326286Y。
法定代表人:谢忠良,镇长。
原告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山东北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艾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