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405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湛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858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