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某某、河南正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 族,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北关闸北西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55********。 被执行人:河南正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487720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住所地:平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叉口用代码:914104007156685817。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正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已经在自己承担的范围内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正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2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