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456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长安大道与***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85817。
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