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5610号
原告:***,男,汉族,2000年5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长安大道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