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364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长安大道与***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85817。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