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2民初9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原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原告:***,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原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原告:***,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原告:***某某,男,1998年7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
原告:***,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原告:***,男,2001年4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原告:***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
被告:江某,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某、中国某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某、***、***、***某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某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某某、***、***、***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