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3民初403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912353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吉县大年初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天荒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8168810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县大年初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