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鲁02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柳新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北路190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3)鲁0202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洪雅县人民法院或者夹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印章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财务专用章”,该印章属于部门章,只能在财务特定范围内代表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的意志。对案涉纠纷的约定管辖已完全超出了财务专用章的职能范围,且该确认书当中并无原审被告的负责人等人的签名,因此,该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与上诉人约定管辖的意志,不产生约定由买方或卖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3月16日,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签署确认书,承诺因欠款发生争议,鼎信公司可向买方、卖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确认书系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已同意变更《夹江乐电表采购合同(第一批)》《夹江国网表计采购合同(第二批)》《夹江滨江第一城采购合同(第三批)》三份合同的管辖条款。综上,卖方鼎信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