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百利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5230号
原告:厦门百利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9号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64730321U。
法定代表人:孔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春。
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118号B区第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66095。
法定代表人:陈君。
厦门百利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百利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百利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艺晴
书 记 员 洪 悦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