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199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襄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川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