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403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2055,住江**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住所珠海市斗门区区。 珠斗劳仲裁终字(2016)第111号仲裁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27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