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斗门区白蕉镇台力叉车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桥东连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082142096。
被执行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型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730279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斗门区白蕉镇台力叉车经营部与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38账户上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89556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