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3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斗门区白蕉镇台力叉车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桥东连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082142096。
被执行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B型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730279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斗门区白蕉镇台力叉车经营部与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叉车租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38账户上存款895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