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1548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2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该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下欠的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