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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卫士通网络安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强清79号 申请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云华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卫士通网络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875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通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卫士通网络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卫士通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受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成都卫士通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称被申请人上海卫士通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但其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特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上海卫士通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上海卫士通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币种下同),营业期限为1996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根据(2020)沪0115民初8669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上海卫士通公司股东为:成都卫士通公司、上海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吕某、洪某、陆某、杨某,法院判决解散上海卫士通公司。该份裁判文书业已生效。上海卫士通公司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上海卫士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卫士通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但截至成都卫士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上海卫士通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成都卫士通公司作为上海卫士通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上海卫士通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四)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卫士通网络安全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