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70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区工业三路昌北钢材市场B区4栋1单元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14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际大厦A座1409室(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1869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102财保43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的15×××35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15×××3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