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财保438号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工业三路昌北钢材市场B区4栋1单元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143XT。
法定代表人:万美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贤贤,系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998165。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九国际大厦A座1409室(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1869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彩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