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7066号
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区工业三路昌北钢材市场B区4栋1单元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143XT。
法定代表人:万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贤贤,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际大厦A座1409室(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1869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038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29元,退回原告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809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