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81民初4708号
原告:何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