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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江苏某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81民初4708号 原告:何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中国某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