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23执异20号 异议人: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小渡船街道红旗大道13号水印俪都小区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NAK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张某,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谭某,男,2016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谭某之母。 ***在诉张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生前以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时代公司)的名义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承包施工的“巴东县官渡口镇红花岭京援创业扶贫建设项目(二期四标10#)”下余工程款15万元予以扣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鄂2823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生前以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承包施工的“巴东县官渡口镇红花岭京援创业扶贫建设项目(二期四标10#)”下余工程款15万元。扣留期限一年。康盛时代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作出(2020)鄂2823执异7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康盛时代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鄂28执复15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鄂2823执异78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康盛时代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因***与张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原告已撤回其起诉并撤回其财产保全申请,康盛时代公司的执行异议已无实际意义,故申请撤回对本院(2020)鄂2823财保71号民事裁定所提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康盛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