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民初10249号
原告:张某,女,生于1982年10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谭某,男,生于2016年4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谭某之母。
原告:***,男,生于1954年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生于1954年8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红旗大道13号水印郦都小区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NAK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谭某、***、***诉被告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现以“证据不足,待证据收集齐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计2336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