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2民初2384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2月9日,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红旗大道13号水印郦都小区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NAK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5年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康盛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依法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