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1号 申请人: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1802、18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元,由申请人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