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1802、18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鲁0613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冻结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6066.35元。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供16066.35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6066.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