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1号之二
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3346706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1802、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86006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