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等与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1号之三
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3346706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1802、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86006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财产保全费181元,合计231.50元,由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