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1712号
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3346706108。
法定代表人:韩景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明,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毅,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3860063C。
法定代表人:周迎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男,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烟台海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晓娜
人民陪审员 于庆友
人民陪审员 宋庆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