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5620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霍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