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0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东光路。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市河热木特村西侧。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9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经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且本院已对被其法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9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
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