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初35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禹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内0721民初3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新玉龙新城支行的账号为2105********(开户行联行号:1052290XXXXX)及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胜利路支行的账号为1505********(开户行联行号:1051990XXXXX)两个账户共计930000元,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铭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新玉龙新城支行的账号为2105********(开户行联行号:1052290XXXXX)及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胜利路支行的账号为1505********(开户行联行号:1051990XXXXX)两个账户共计93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