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科右仟旗归流河永大石材厂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0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右仟旗归流河永大石材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904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右仟旗归流河永大石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款本金6518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221.50元。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本案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科右仟旗归流河永大石材厂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价值等同于本案全部执行款项(包括本金、截止到过户之日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的房屋或车辆,抵账价值以过户时市场价或司法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904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